先看结论
“10”包括十项进口商数据;“+2”是承运人的船舶积载计划和集装箱状态消息,并不是船名与柜号。
十项数据的核对清单
| 资料项 | 需要核对什么 |
|---|---|
| 卖方 Seller | 实体名称及地址 |
| 买方 Buyer | 实体名称及地址 |
| IOR / FTZ 申请人编号 | 负责进口义务的主体编号 |
| 收货人编号 Consignee number | 相应美国主体的识别编号 |
| 制造商或供应商 | 符合字段定义的实体名称及地址 |
| 实际送达方 Ship to party | 放行后计划首先实际接货的实体 |
| 原产国 | 按适用原产地规则确定 |
| 商品 HTSUS 编码 | 至少六位;按商品明细关联 |
| 集装箱装箱地点 | 实际装箱的地点名称及地址 |
| 装箱人 Consolidator | 实际装箱或安排装箱的实体 |
Manufacturer 和 Ship to 不要照抄
Manufacturer(or supplier)并不要求所有场景都机械填成发票卖方。应按规则确认制造、组装、生产或供应成品的相关实体,并取得名称与地址。
Ship to party 关注放行后计划首先实际接收货物的实体。买方、进口商、收货人编号和送达方可能有关联,也可能是不同主体,应按字段含义分别核实。
提单与时点要另设核对项
十项清单之外,还要确认申报所对应的最低提单层级。存在适用的分提单时,不能因为手头先拿到主提单,就直接假定只需使用 MBL。
建议资料表另列:提单号及签发人代码、预计装船时间、信息提供人、确认时间。柜号可随业务资料一并整理,但不要把柜号当作提单关联信息的替代。
规则与资料来源
上文中的操作顺序为华美天马国际的业务建议。实际申报仍需结合业务事实、适用规则及最新回执判断。
把问题带进实际业务里核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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